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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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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简介: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地区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地直机关事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办法以及管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地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综合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地直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工作。(二)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等支出管理方面的建议。负责地直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等有关专项支出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三)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使用标准管理。负责地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地直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管理。负责调配办公用房。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办公用房管理平台。(四)负责拟订厅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办公、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厅级离退休干部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厅级干部住地管理工作。(五)负责地直机关公共宿舍的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下派我区在地区挂职、任职的处级干部周转房住地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六)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七)制定地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地区领导及指定范围的办公场所的服务保障、会议服务、外事会见服务。指导集中办公区和指定范围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地直办公区和指定区域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地区有关重大活动和地委、地区行署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务工作。承担地区领导和地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纪念品、奖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地直机关植树造林工作中的事务工作。(八)负责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制定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厅级领导及局属单位车辆的配置、调剂和报废更新的统一申报工作。负责地直机关车辆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接待来我区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员。负责接待参加国家和省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地委、地区行署举办的重大活动人员。负责接待应邀来我区的外宾及外国政府代表团,应邀来我区投资洽谈项目的客商。负责全区接待部门的工作联络、衔接和行业业务指导工作。(十)承办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地区行署、地区政协工委、地区纪委监委领导同志交办的机关事务工作。(十一)与地区财政局的有关责任分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地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地区行署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地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调剂、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地区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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