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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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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简介: 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官网,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网站。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兵团党委工作部署、师市党委工作要求,以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师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师市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拟订相关行业政策、标准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和完善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的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师市城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师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二)负责编制师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物业管理行业规范, 负责上述行业管理;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三)负责师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物业行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市区城市管理维护和行政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四)负责市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维护养护计划;拟订市政设施管理制度规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市政道路、桥梁、道路照明设施等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负责市区公共自行车管理;负责城市范围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查许可。(五)负责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园林绿化专项规划;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及批后不按审批要求对市区园林植被实施砍伐、移植,占用绿地、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监管;负责市区绿化工程及配套绿化工程养护交接工作。(六)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相关行政许可核准审批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市区环卫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对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配置和使用;负责市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堆放、清运和处置的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事项。(七)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划分市区物业管理区域;负责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小区共用设施、绿化、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和考核;负责对物业行业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表彰通报;负责对师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八)负责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审批权,包括:行使对户外设置宣传物、户外店招、店牌、门头装修以及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审批权;查处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按审批规定操作的违法行为。(九)负责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包括: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查处城市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行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主次干道、支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外区域(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违法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监督管理静态交通秩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负责依法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改建、翻建、扩建、新建的违法行为;在师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十一)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负责运行维护等工作。(十二)负责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向师市党委提出城市管理和联合执法督察问责建议。(十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中的举报投诉,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十四)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十五)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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